日前,《广西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实施方案》出台,明确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确保到“十四五”期末,以自治区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同时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
《方案》强调,采取五项措施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资金支撑。一是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2021—2025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考核比例分别设定为:20%、30%、40%、45%、50%,且2025年的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农村土地、人口规模占比较低的城区或新区,经批准后,可适当降低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二是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衔接。用途核算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计提或征收,且已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不含计提和划转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
三是建立市县留用为主、中央和自治区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人民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中统筹10%的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粮源基地县和财力薄弱县农业农村建设。
四是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筹使用。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发展、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五是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不得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