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
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2.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 1500 万美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可按核定的财政贡献量给予一次性奖
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4.对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研发总部,由所在地实行前三年“零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的优惠政策。
5.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文件的指
示:对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国有企业按照质量高标准、用地集约化、功能现代化要求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研
发楼项目,按不超过800元/平方米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对一般性标准厂房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安排地方政
府专项债券资金。
6.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各地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住房补贴和生活补助,其子女义务教育由所在地教育行政
部门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入学;
7.对物流、加工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进行综合奖补;根据企业总投资规模、产值、税收贡献等评价,给予享受个人所
得税补贴。
8.对扶绥县内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及北部湾经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9%)。
9.新入驻企业属食品、铜、木材深加工产业的,按实际税收缴纳的5%给予奖励。
10.凡是入驻标准厂房的项目,投产后3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从达到当年起,按税收
当地留存部分100%的等同金额连续三年给予扶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11.对于投资特别重大、对财政贡献特别重要的项目还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更多的优惠。
备注:以上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以政府发布的文件为准。